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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税监管】综合保税区日常业务有“难题”?
发布时间:2024-05-11

综合保税区(以下简称“综保区”)是我国对外开放的重要平台,在发展对外贸易、吸引外商投资、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近年来,两步申报、先出区后报关、跨境电商出口商品退货、保税维修、保税研发等业务逐渐落地,支持推动综保区实现高质量发展。


小编梳理了企业在综保区开展业务的常见问题,助您对综保区政策和业务深入了解!


综合保税区Q&A

01如何实施区内账册管理?

Q:公司目前有意向申请入驻综保区,想了解下目前区内账册管理的相关规定是怎样的


A: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56号),区内企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规范财务管理,并按照海关规定设立海关电子账册,电子账册的备案、变更、核销应当按照海关相关规定执行。目前综保区内企业开展保税业务,原则上应通过金关二期加工贸易及保税监管系统设立加工、物流、设备等不同类型的电子账册,其中,开展保税研发、保税维修等业务的,应分别设立相应的电子账册。海关通过电子账册、业务申报表对区内保税货物进出流转情况实施监管。


02怎样办理区内设备解除监管?

Q:公司区内纳入设备账册监管的设备、机器,在监管年限期满后,是否还按照海关监管货物实施监管?是否可以出区使用?


A: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56号),纳入设备账册监管的机器、设备,监管年限届满的,自动解除监管,不再按照海关监管货物实施监管,企业可根据自身实际需求,向海关申请在监管年限届满后核减设备账册。


上述机器设备若需出区使用,出区时海关凭与其入境状态一致的机电产品进口许可证件验放。


03已解除监管的设备如何开展委托加工业务?

Q:公司在区内有一批已解除监管的设备,是否可接受区外企业的委托开展加工业务?如果可以,相关货物如何进出区?


A: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56号),区内企业可以使用已解除监管的设备、机器接受区外企业委托开展加工业务,委托加工货物不属于海关保税监管货物,上述货物可使用《海关总署关于简化综合保税区进出区管理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50号)中规定的便捷管理模式办理进出区手续。


04区内产生的包装物料怎样办理出区销售?

Q:公司有一批包装物料要运往境内区外销售,请问适用什么监管方式?是否需要缴纳税款? 


A: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56号)第二十一条,所列包装物料运往境内区外销售的,由区内企业按照出区时包装物料实际状态申报并办理纳税手续,适用监管方式“边角料内销”(代码0844或0845)。


企业按照《海关总署关于简化综合保税区进出区管理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50号)规定的便捷管理模式入区的包装物料,运往境内区外时仍适用便捷管理模式办理出区手续,免于办理征税手续。


05分送集报有什么需要注意的?

Q:企业开展分送集报业务时,将货物分批出入库后,向海关办理集中申报手续的期限是多久?集中申报适用税率、汇率有什么规定?


A: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56号),除海关总署另有规定外,区内企业应当在每季度结束的次月15日前办理该季度货物集中申报手续,但不得晚于账册核销截止日期,且不得跨年度办理。


集中申报适用海关接受集中申报之日实施的税率、汇率。


供稿:保税监管处、沙田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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