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中国籍客货运船舶运输企业不清楚出境维修是否需要向海关申报纳税,相关报关单申报、纳税的依据及流程又是什么呢?今天跟着小编了解一下吧!
一、定义依据
1、定义
“中国籍客货运船舶境外维修”是指中国籍客运、货运船舶在关境外进行船舶维修,并复进境的行为。
2、申报及纳税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监管办法》
第七条 运输工具作为货物以租赁或其他贸易方式进出口的,除按照本办法办理进出境运输工具进境或者出境手续外,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进出境运输工具进出口报关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第二十五条 运往境外修理的机械器具、运输工具或者其他货物,出境时已向海关报明并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复运进境的,应当以境外修理费和料件费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
第四十八条 纳税义务人在办理出境修理货物的出口申报手续时,应当向海关提交该货物的维修合同(或者含有保修条款的原进口合同)。出境修理货物应当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复运进境。
第四十九条 纳税义务人在办理出境修理货物复运进境的进口申报手续时,应当向海关提交该货物的维修发票等相关单证。
根据上述规定,中国籍客货运船舶兼具运输工具和修理货物的双重属性,因此既须办理运输工具进出境申报手续,也须办理货物进出口申报及进口纳税手续。
二、如何申报
在黄埔海关口岸进出境维修的中国籍客货运船舶应向运输工具注册地海关办理报关单申报和纳税手续,具体按以下情况填报:
1、出境维修
在办理船舶出境维修申报手续时,应当向海关提交该船舶的维修合同,报关单监管方式填报“修理物品”(1300),征免性质填报“一般征税”(101)。
2、复进境申报
在办理船舶复进境申报手续时,应当向海关提交该船舶的维修发票等相关单证,报关单监管方式填报“修理物品”(1300),征免性质填报“一般征税”(101)。
3、境外紧急维修
境外发生紧急维修的船舶复进境时,船舶运输企业或者其代理人应向海关办理申报纳税手续,监管方式可申报为“修理物品”(1300),报关单备注栏填写“紧急维修”字样及船舶紧急维修前离境时间。
三、注意事项
1、完税价格审定
境外维修的船舶,出境时已向海关报明,并且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复运进境的,以境外修理费和料件费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2、维修件、零配件
随船舶进境的维修件、零配件,按实际情况填报报关单监管方式和征免性质,并按相关规定征税。
3、超期复进境
境外维修船舶复进境时超过海关规定期限的,由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第二章的规定审查确定完税价格并计征税款。
4、适用汇率、税率
海关按照审定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有关规定和海关接受该货物申报复运进境之日适用的计征汇率、税率,审核确定其完税价格、计征进口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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